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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评估审查的五大步骤

  节能评估审查工作有以下五个步骤:

  1、项目申报单位向能评机构提出合理的用能评估申请,并向节能评估机构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节能方案及其他相关材料。

  2、能评机构根据相关政策组织专家对项目用能情况进行评估,编写能评报告书或能评报告表,并出具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应包括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节能法规政策、用能总量及用能品种是否合理、能耗水平情况、节能设计规范性、单项节能工程情况等内容。

  3、项目单位持节能评估报告到节能主管部门报审,填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申请表》。

  节能评估审查实行分级管理,按照哪一级审批(核准、备案)、哪一级审查的原则实施。国家、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按国家、省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市级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由市节能主管部门审查;区级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由区节能主管部门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呈报申请书时,须提交下列材料:一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三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四是相关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五是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4、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召开评审会对评估报告进行研讨论证,形成专家意见作为能评审查的重要依据。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一是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适用;二是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三是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四是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

  5、节能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报告书后5个工作日内、收节能评报告表3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特殊情况,不超过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