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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以及推广节能新产品、新技术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是指从省级预算内投资和省级财政节能专项资金中安排的、与***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相配套,对我省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给予奖励的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省直节能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管理。省财政厅是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资金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财政奖励资金的筹集、分配、支付、管理,实行公开、公正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支持对象。在省节能主管部门和省资金主管部门备案,并纳入山西省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公司机构库,以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六条 支持范围。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已享受国家、省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三章 支持条件

第七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和本省相关产业政策、节能管理有关规定。

(二)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三)单个项目合同金额超过50万元(含),项目实施后,按可比口径计算,年节能率达到15%(含)以上,或年节能量100吨(含)标准煤以上,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300吨标准煤以上(含)。

(四)项目单位必须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第八条 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审核已纳入省节能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备案,并纳入山西省节能服务公司机构库的节能服务公司。具体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固定营业场所,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

(二)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具有技术、质量、财务、合同等管理制度。

(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五)省节能主管部门和资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条件。

第四章 支持方式和奖励标准

第九条 支持方式。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

第十条 奖励标准。对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并符合相关要求的节能服务公司,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根据项目实施后年实际节能量,按照不超过4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进行专项奖励:

1、对列入***合同能源管理奖励范围的项目,在国家补助240元/吨标准煤的基础上,省财政按160元/吨标准煤给予配套奖励;

2、列入省合同能源管理范围的项目,省财政按350元/吨标准煤进行奖励;

3、市、县财政可视情况对列入中央、省级合同能源的项目给予一定奖励。

经省政府批准的重点推广试点示范项目不受此限制。

(二)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支持相关部门开展与合同能源管理有关的项目评审、节能量审核、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章 项目申报程序及资金核定

第十一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报实行全过程审核认定。具体程序为:

    (一)事前审核:在用能单位与节能服务公司之间具有合作意向,拟签订合同能源管理协议之前,由节能量审核认定机构对用能单位的能耗基准进行审核确定;

(二)事中审核:在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正式签订协议,项目正式实施后,节能服务公司方可申请财政奖励:

1、节能服务公司向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和***门申请财政奖励资金,并附相关资料;

    2、同级节能主管部门、***门按规定初步审核后报上级节能主管和***门;

3、省节能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对所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汇总后,委托节能量审核认定机构审核确认。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申报项目的合同真实性、技术先进性、投资构成、资金到位情况、履约措施、节能量等进行全面评估审核,并出具节能量审核报告及时报省节能主管部门和***门。

第十二条 省节能主管部门依据审核认定节能量和奖励标准,提出财政奖励资金意见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下达奖励资金70%的预算,并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事后审核: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一年后,节能量认定机构对项目的实施情况再次进行审核认定,并出具审核报告报省节能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省节能主管部门依据审核报告提出剩余30%资金的清算计划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下达预算并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节能服务公司申请财政奖励资金提交申报材料包括:

(一)节能服务公司和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资金情况,包括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

(三)项目采用的节能技术和措施。

(四)项目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

(五)项目实施后的经济、环境效果评价。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对列入财政奖励资金计划的项目,由省节能主管部门、***门与节能服务公司签定《山西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目标责任书》,确保项目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使用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法人代表责任制。节能服务公司必须按照项目责任书规定的内容、技术指标、资金来源及用途等按期完成项目,确保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节能服务公司应及时向省节能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由省节能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或者委托项目所在地的节能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时, 节能服务公司应附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七章 监督管理及处罚

第十八条 省节能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节能效果以及合同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节能服务公司应当接受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省财政厅和省节能主管部门反馈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和省节能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省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第二十条 节能服务公司对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省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除追缴扣回财政奖励资金外,将从省节能服务公司机构库中取消其资格。

第二十一条 财政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分。涉及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节能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