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宇杰与你科普下“可燃冰”
俗话说:“水火不容”、“冰火不相容”,怎么有“可燃冰”的存在。下面我们一起来科普一下。“可燃冰”是一种把天然气包裹在神奇的冰状晶格下的固体结晶物质,多为白色、淡黄色、琥珀色和暗褐色。学名也叫天然气水合物,小名叫有固体瓦斯、笼形包含物,因为气体成为主要是甲烷,有时也被叫做甲烷水合物。
可燃冰的形成需要4个基本条件:
(1)低温,可燃冰在0-10℃时生成,超过20℃便会分解,而海底温度一般保持在2-4℃。
(2)高压,可燃冰在0℃时,只需30个大气压即可生成,而以海洋的深度,30个大气压很容易,并且气压越大,可燃冰越不容易分解。
(3)气源,海底的有机物沉淀,其中丰富的碳经过生物转化,可产生充足的气源。
(4)水,适量的水是形成可燃冰不可或者、缺的成分。
可燃冰可能成为未来石油的理想替代品,但安全环保开采还有一定难度。在自然界中可燃冰呈固态,勘探开发难度大,涉及到海洋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流体动力学、热力学、钻探工程、地质试验技术和海洋环境等众多的学科。如果只是将它从海底一块块搬出,再从海底到海面的运送过程中,甲烷就会会发殆尽,同事还会给大气造成巨大危害,引起比二氧化碳更厉害的“温室效应”。
第三批中央环保督察结束 共立案侦查231件
第三批7个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于2017年4月24日至4月28日陆续对天津、山西、辽宁、安徽、福建、湖南、贵州等省(市)实施督察进驻。截至5月18日,7个督察组均完成第二阶段下沉督察任务。共计与310名领导干部进行个别谈话,其中省级领导166人,部门和地市主要负责同志144人;累计走访问询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132个;调阅资料5.2万余份;对66个地市(区、县)开展下沉督察或补充督察,制作笔录取证743份。
截至5月18日,7个督察组共收到群众举报29429件,受理有效举报22955件,经梳理合并重复举报,累计向被督察地区交办转办19182件;各被督察地区完成查处11245件,其中立案处罚4388家,处罚金额19634.73万元;立案侦查231件,拘留273人;约谈4494人,问责2976人。通过边督边改,解决了一批群众身边的环境问题,人民群众纷纷向督察组来电来信表示感谢。
根据督察安排,目前各督察组正在开展第三阶段督察,并继续受理人民群众的环境信访举报。
来源:中国环境网
2017将全面关停钢铁行业落后的生产设备
国家发 改 委近日发布《2017年钢铁煤炭行业去产能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提出,2017年煤炭行业缓解过剩产能将达到1.5亿吨以上,全面关停钢铁行业落后的生产设备。一批在安全、技术、规模、环保、经营等方面不达标的钢铁煤炭企业也将退出市场。
在去产能方面,将会更加的严格执行环保、质量、技术、能耗、水耗、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坚决淘汰落后产能,控制新增产能。在出现以下三种情况将被纳入去产能范围:
(一)2017年煤炭去产能企业的范围将进一步扩大。对于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没有生存能力和发展潜力的“僵尸企业”,目前仍停工停产且不具备复工复产条件的,以及经复工复产验收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等要求的,以及未经验收擅自复工复产的,将纳入2017年去产能范围。
(二)对于达不到安全、环保、质量、技术等强制性国家标准,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组织生产的煤矿,超层越界生产或建设拒不退回的;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重叠的煤矿等,将纳入去产能范围。
(三)在区域分配上,晋陕蒙宁等4个地区产量在30万吨/年以下,冀辽吉黑苏皖鲁豫甘青新等11个地区产量在15万吨/年以下,其他地区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将纳入2017年或2018年去产能范围。
其中,对于产能小于30万吨/年且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以及产能在15万吨/年及以下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则要求在事故发生当年内淘汰。
在钢铁方面还要求,2017年6月30日前,“地条钢”产能彻底退出,2017年退出粗钢产能5000万吨左右。全面关停并拆除400立方米以下炼铁高炉、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30吨及以下炼钢电炉等落后生产设备。对因法院查封、资产抵押等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要采取断电断水、拆除辅助设备等措施封存装备,确保不再恢复生产。
为保障2017年去产能工作顺利实施,发改委将进一步落实好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使高污染、高排放企业付出更高成本,促进企业提升技术水平。在企业节能改造的问题上,优化设备系统、节约能源的损耗、提高生产技术、提高生产质量和环保上的问题显然的重要。电力做为生产运行设备的主要能源之一,把生产运行系统智能化,不仅能提高效率还能节约成本的开支和排放的问题。中科宇杰的智能节电系统,把设备系统化,顾全大局,先考察再解决优化的服务理念。确保不影响生产的运行状态下,有效的提高效率,实现了很好的节电效果。
实现能耗和碳强度下降的有效措施
根据“十三五”规划的目标,能源强度下降15%、碳强度下降18%,非化石能源的占比要达到15%。为了更好的完成目标,目前我们有哪些方法是最有效而又可行的?
(一)优化产业结构。三产的占比已经达到了52.8%,同比提高了1.6个百分点。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的增速分别比规模以上的工业快了4.6和4.8个百分点,这都是低碳、低排放的产业,现在调整结构之后发展的比较快,减少了能耗和二氧化碳的排放。
(二)节能提高能效、优化能源结构。在目前的消耗能源来看,主要以煤、电、石油为主要能源。在国家推行的煤改电、能源架构优化上要继续采取措施,采用智能节电系统提高能源的利用的有效率,减少不必要的排放。在交通和公共领域要深化节能提高能效的措施。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调整能源结构,发展可再生能源,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做好工作。
(三)要采取一系列工程措施。“十三五”规划提出要降低能耗,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完善一些经济政策,如资源环境的价格改革,健全低碳价格的形成机制,完善财税的激励机制,发展绿色金融。主要是要在价格、税收、财政政策上体现鼓励绿色低碳发展、循环发展,限制高耗能、高排放的这些企业项目的发展。
(四)碳市场和低碳试点的工作还要继续推进。所有试点的省完成的碳强度下降比全国的平均值要低了5%,试点单位是非常起作用的。试点单位能做到的,其他的地方也是应该能够做到,并采取一系列措施“十三五”目标的实现。
中科宇杰:在PPP项目模式运行中需遵循哪些原则
在这一阶段通过对法律、监管及政策框架的研究,可能有必要改革监管制度、创新监管形式,新设监管机构,完善法律漏洞。而这些工作,在我国国情下,是难以通过一隅之力独自完成的,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⑴国家法律有空白的,地方在现有国家法律框架内通过地方政策先行弥补;
(2)国家法律相关规定与PPP项目开展所须法律环境相抵触的,宜采取回避绕行原则,不可与现行法律抵触:
(3)地方监管制度不完善的,应按照新的要求进行完善;
(4)已有监管机构的(财政部门),宜使用已有机构,通过扩展监管机构职能实现监管;
(5)没有相关监管机构或已有监管机构因职能准以转变而无法扩展新职能的,宜新设专业的监管机构(PPP中心)。
关于法律、监管和政策框架诊断内容:
序号 |
内容 |
1 |
有关管理权分配和业绩标准设定的现行制度及适用法律 |
2 |
监管安排、监管机构、法规 |
3 |
与行业相关的重要机构和政府部门 |
4 |
收费、补贴政策和制度安排 |
5 |
是否有法定服务质量标准、适用性如何 |
6 |
对行业发展有较人影响的自然资源保护管理要求 |
7 |
境和健康方面的规定 |
8 |
相关劳动法律法规 |
9 |
对外资入股/参与行业活动的限制、外汇管制及将利润汇回本国的限制情况,如《外商投资法》 |
10 |
其他 |
摘自:PPP模式手册 作者:陈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