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政策法规

山东省要求做好燃煤小锅炉“清零”和超低排放改造工作 不然停产处理

  日前,山东印发关于做好燃煤小锅炉“清零”和超低排放改造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争取2018年5月底前完成46台套10蒸吨/小时以上锅炉超低排放改造,确有困难不能完成的,自2018年6月1日起停产改造。其中,属于高架源的(排气口高度45米及以上),应按要求与省和国家监控平台联网(24台)。城市建成区内目前尚未安装在线监测设施的,应立即停产整改;已安装在线监测设施但尚未与省级监控平台联网的,应于5月底前完成,届时完不成的,自6月1日起停产整改。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争取2018年5月底前完成淘汰,确有困难不能完成淘汰的,自2018年6月1日起停止运行,6月底完成拆除淘汰(938台)。全文如下: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燃煤小锅炉“清零”和超低排放改造工作的通知

  鲁环函〔2018〕199号

 

  各市环境保护局:

 

  为落实中央环保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确保反馈问题整改到位,现就做好燃煤小锅炉“清零”和超低排放改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燃煤小锅炉“清零”工作

 

  按照《山东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细则》《2017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方案》要求,根据各市上报情况,截至2017年底,济南市完成了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的淘汰,淄博、聊城2市完成了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的淘汰,烟台、潍坊、济宁、泰安、莱芜、德州、滨州、菏泽8市完成了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的淘汰,其他6个市完成了建成区和县城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的淘汰。根据《中央环保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青岛、枣庄、东营、威海、日照、临沂6市应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行政区域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的淘汰(各市上报清单见附件1)。为确保按时完成并给整改验收留出时间,请有关市加快推进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争取2018年5月底前完成淘汰,确有困难不能完成淘汰的,自2018年6月1日起停止运行,6月底完成拆除淘汰。

 

  二、加快推进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

 

  按照《山东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细则》《2017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方案》要求,根据各市上报情况,7个传输通道城市完成了10蒸吨/小时以上锅炉超低排放改造;10个非传输通道城市10蒸吨/小时以上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台数达到96.39%。根据《中央环保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10个非传输通道城市应于2018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10蒸吨/小时以上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各市上报清单见附件2)。为确保按时完成并给整改验收留出时间,请有关市加快推进,争取2018年5月底前完成,确有困难不能完成的,自2018年6月1日起停产改造。其中,属于高架源的(排气口高度45米及以上),应按要求与省和国家监控平台联网。城市建成区内目前尚未安装在线监测设施的,应立即停产整改;已安装在线监测设施但尚未与省级监控平台联网的,应于5月底前完成,届时完不成的,自6月1日起停产整改(各市上报清单见附件3)。

 

  三、其他要求

 

  各市要建立对燃煤小锅炉“清零”和超低排放改造工作的周调度督导制度,每周五前将有关工作落实情况报送省厅大气处,对2018年6月底前未完成淘汰的小锅炉和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锅炉应予以停产整治。

 

  联系人:大气处张璐、孟柏良

  联系电话:(0531)66226339,66226762(传真)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