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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宇杰:关于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政策

  《北京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政策》(以下简称“政策”)主要依据为《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集2014年北京市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备选项目的通知》,政策申报范围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仅包括节约石油改造项目)、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大型公建综合节能、供热系统节能、利用新能源、新技术新产品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用能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良好。

 

  2、用能单位具备较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形成的节能量可核实。

 

  3、项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依附或改造的主体符合本市相关产业政策,或没有列入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本)》中第三类“淘汰类”执行)。

 

  4、项目未获得(且未申报)市级财政资金支持。

 

  5、改造对象为用能单位的关键工艺和重点用能设施(设备),原则上工艺和设施(设备)应运行3年(含)以上。

 

  6、项目应于2014年或2015年实施,改造周期原则上为一年,不超过两年。

 

  7、项目已经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部门审批或核准(备案)。

 

  8、工业领域优先支持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项目,非工业领域优先支持年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项目。

 

  有以下情形的项目不予支持:

 

  1、以扩大产能为主,或者属于节能产品(设备)制造、节能技术研发、管理节能等。

 

  2、属于利用优质能源(如:天然气、煤气等)、劣质能源(如:煤泥、煤矸石等)以及生物质能源(如:秸杆、稻壳和其它废弃物)替代燃煤或掺烧。

 

  3、属于应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套建设,如:1000立方米及以上高炉同步配套建设炉顶压差发电等。

 

  4、项目能源购入、输出和消耗的台帐不规范,能源统计报表、财务帐表及各种原始凭证缺失,节能量无法测算(监测)。

 

  5、属于利用外购或外供的余热、余能、余气等。

 

  6、在征集日前已经完工,或主体工程已完工。

 

  奖励标准:

 

  工业类项目按照600元/吨标准煤奖励,非工业类项目按照800元/吨标准煤奖励。如果申报项目获得国家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则按照工业360元/吨标准煤、非工业560元/吨标煤标准奖励。

 

  组织方式:

 

  采取项目筛选、征集、评审、基准能耗审核、节能量审核、奖励资金拨付、项目后评价等工作,并按照“完成一批、验收一批、奖励一批”的原则逐步推进本项工作。

 

  项目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申报要求

 

  单独申报:工业类年节能量100吨(含)标准煤以上的项目和非工业类年节能量50吨(含)标准煤以上的项目(以下简称单个项目)。

 

  打捆申报:工业类年节能量100吨标准煤以下和非工业类年节能量50吨标准煤以下的项目(以下简称“小节能量项目”)可打捆申报(以下简称下简称“打捆项目”)

 

  每捆子项目数量应不低于3个(含)不高于10个(含),且工业类每捆项目年总节能量不低于200吨(含)标准煤;非工业类每捆项目年总节能量不低于100吨(含)标准煤。

 

  (二)申报主体:用能单位或组织实施单位。

 

  单个项目由用能单位自行申报;属同一法人单位的多个小节能量项目,可由用能单位自主打捆申报;

 

  属不同法人单位的小节能量项目,可委托一个法人单位作为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用能单位与组织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协议,明确权力和义务关系,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打捆申报。

 

    申报程序:

  1、用能单位或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用能单位或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将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送项目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或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注册所在地区县发展改革委;

 

  3、区县发展改革委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及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材料汇总至市发展改革委。

 

      申报材料要求:

 

  1、资金申请报告应为具有相关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其格式内容应符合要求(详见京发改〔2015〕723号文附件)。

 

  2、资金申请报告正文及附件须加盖单位公章,纸质版报告须装订成册,一式4份,同时提供电子版光盘1份。

 

  3、对于打捆项目应同时提供各子项目备案材料、组织实施单位与用能单位签订的委托协议等。

来源:北京发 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