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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宇杰:碳市场的结构可分为两大类型

  为了促进碳交易市场的顺利进行,《京都议定书》引入了三种基于市场机制的、旨在有效地实现减排目标的国际合作减排机制——排放贸易 (EmissionTradingiET)、联合贸易(Joint Implcmcrtta丨ionjJI)和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Mechanism;CDM),允许附件I国家通过相互之间及其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完成其有关限制和削减排放的承诺(UNFCCC, ]997)。

  根据三种减排机制的特点,世界银行(World Bank, 2004)对碳市场的结构进行了简单的划分。目前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可以划分为两种类型:

  一、以项目为基础的减排批量交易

  即买主想可证实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购买减排额。联合履约和清洁发展机制是其中最主要的交易形式。它们都是基于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合作的机制,其运转基础是由附件I国家企业购买具有额外减排效益项目所产生的减排量,再将比减排量作为温室气体排放权的等价物,用于抵消其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以避免高额处罚。联合履约是附件I国家之间的合作机制,允许附件I国家从其在其他工业化国家的投资项目产生的减排量中获取减排信用,以共同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

  JI项目产生的减排量称为减排单位(ERUs),交易的实际结果相当于工业化国家之间转让了同等量的ERUs。清洁发展机制是附件I国家与非附件I国家之间的合作机制。目的是促进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并协助发达国家缔约方完成《京都议定书»为其规定的限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

  CDM项目产生的减排量称为经核证的减排量(CERs)。即允许附件I国家的投资者从其在发展中国家实施的,并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减排项目中获取CERs。这也是《京都议定书》中唯一涉及发展中国家的一种机制。CDM是一种“双赢”机制: 一方面,发展中国家通过合作可以获得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先进技术以及急需的资金;另一方面,通过这种合作,发达国家可以大幅度降低其在国内实现减排所需的高昂费用,加快减缓全球气候变化的行动步伐(于天飞2004)。基于项目的市场又可分为京排市场以及非京都市场。京都市场是指碳市场交易项目基于《京都议定书》下的相关规则的交易结合;非京都市场是指不是基于《京都议定书》相关规则的市场,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通过之前发生的碳交易以及《公约》通过之后企业自愿行为的碳市场交易等。

  二、以配额为基础的交易

  即买家在“限量与贸易"体制下购买由管理者制定、分配(或拍卖) 的减排配额。以排放贸易为主要的交易形式。在该机制下,人们采用总量管制和排放贸易的管理和交易模式, 购买者所购买的排放配额是在限额与贸易机制下由管理者确定和分配(或拍卖)的。即环境管理者设定—个排 放量上限,受该体系管辖的毎个企业将从环境管理者那里分配到相应数量的“分配数份单位”(AAU),每个分配数量单位等于1吨CO2当量。在承诺期中,如果这些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低于该分配数量,则剩余的AAU可以通过国际市场有偿转让给那些实际排放水平高于其承诺而面临违约风险的附件I国家企业,以获取利润;反之,则必须到市场上购买超额的“分配数量单位”;否则,将会受到值罚。排放权交易机制是附件I 国家之间相互转让AAU的机制,使得各国之间可以进行交易,以最低的成本满足其减排的指标义务(Hahn & Stavins, 1999)。

摘自:我国节能以低碳的交易市场机制研究

  作者:刘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