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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做好高效电机推广补贴清算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 展 改 革 委,有关企业:

  为扩大国内有效需求,加快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2010年财 政 部、国家 发 展 改 革委(以下简称两部委)组织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采取财政补贴方式推广高效电机。该政策实施以来,各地区、各有关企业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加大高效电机推广力度,取得明显成效,政策达到预期目标。现将清算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17年3月1日起,购买“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目录内的高效电机产品不再享受中央财政补贴政策。

  二、推广企业应尽快收集和整理产品销售情况,及时将相关推广信息填报至“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信息系统”,编制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报企业注册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财 政 部门审核。

  三、各地节能主管部门、财 政 部门要做好宣传、组织工作,将相关政策及时传达至本地区推广企业,组织本地区推广企业认真做好并及时上报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各地节能主管部门、财 政 部门审核后,于2017年4月1日前将本地区入围企业财政补助资金清算报告逐级上报至国家 发 展改 革 委(环资司)、财 政 部(经建司)。

  四、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政 部 将组织第三方机构根据各地节能主管部门、财 政 部门上报的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对推广企业的推广信息进行核查。财 政 部将根据核查情况,对各推广企业的补贴资金进行清算。

  五、各地区和推广企业要严格按规定申请补贴清算。对核查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企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扣减或追缴补贴资金、公开曝光等处罚,并按规定予以罚款;对骗补严重的地区将予以通报批评。

来源于:财 政 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