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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的四大焦点

  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为我国“十三五”时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明确了“行动指南”。规划里头又有哪些焦点,中科宇杰带你来看下:

焦点一:环境质量首次写入五年规划的约束性指标。

  为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的目标,《规划》提出了“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的约束性指标。

  《规划》摘录:其中约束性指标12项,分别是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细颗粒物未达标地级及以上城市浓度下降、地表水质量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地表水质量劣Ⅴ类水体比例、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以及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

 

焦点二:制定大气、水、土壤三大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施工图。分区施策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精准发力提升水环境质量;分类防治土壤环境污染。

  《规划》摘录: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推进联防联控和流域共治,制定大气、水、土壤三大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施工图。根据区域、流域和类型差异分区施策,实施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提高治理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实行环境质量底线管理,努力实现分阶段达到环境质量标准、治理责任清单式落地,解决群众身边的突出环境问题。

  深入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幅削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的排放量,全面启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开展大气氨排放控制试点。重点区域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京津冀及山东、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以及空气质量排名较差的前10位城市中受燃煤影响较大的城市要实现煤炭消费负增长。

  深入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重点工业行业地下水环境监管,采取防控措施有效降低地下水污染风险。到2020年,全国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质量极差的地下水比例控制在15%左右。

  全面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针对典型受污染农用地、污染地块,分批实施200个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加快建立健全技术体系。自2017年起,各地要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焦点三:2020年底前,全国基本建成生态保护红线制度。

  《规划》摘录:2017年底前,京津冀区域、长江经济带沿线各省(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18年底前,其他省(区、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勘界定标,基本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

  同时,还要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措施,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定期发布生态保护红线保护状况信息。建立监控体系与评价考核制度,对各省(区、市)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进行评价考核。全面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保护和提升森林、草原、河流、湖泊、湿地、海洋等生态系统功能,提高优质生态产品供给能力。

  

焦点四:实施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治理体系。

  《规划》摘录: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建设,以环保督察巡视、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等落实地方环境保护责任;以环境司法、排污许可、损害赔偿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信息公开,推进公益诉讼,强化绿色金融等市场激励机制,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治理体系。